二、扩大企业自主权,搞活大中型商业企业
(五)继续简政放权,减少中间层次。“三十五条”及其“补充规定”同样适用于商业企业(包括粮食、供销社企业,下同)。凡“三十五条”和省政府〔1984〕75号文件规定放给企业的自主权,都要不折不扣地放给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公司不得截留和上收。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由直接管理企业转向“统筹、协调、服务、监督”。要继续削减中间管理层次,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行政主管机关。对管理零售企业的行政性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继续进行整顿,该撤销的坚决撤销,有条件的要转为实体性公司。零售企业的行业管理,暂由对口批发公司代管,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建立行业公会。
(六)企业内部要实行分级分权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规模,实行专业划细,分部核算,内部自计盈亏。专业划细和分部核算后,仍由企业统一计划管理,统负盈亏,统一纳税。商品部(组)可以在内部实行资金融通。
商业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必须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和经营成果相联系的原则,既要考核经济指标,又要考核服务质量,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双提高的目的。要加强经营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变相涨价,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欺骗顾客的行为。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后,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开展多种经营,扩大服务领域。可以在本地或外地另建分店,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力量,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以对外承揽加工任务,可以组织多余劳力向外单位承包劳务项目。
(七)继续推行和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在企业整顿和扩大自主权的基础上,在大中型商业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大中型企业的经理(厂长)应经过国家和省举办的培训或统考,取得合格证书。已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应实行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既要给经理(厂长)赋予实实在在开拓工作的权力,又要明确经理(厂长)任期内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实施措施,每年进行考核,记入档案。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经理(厂长)行政指挥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的关系。经理(厂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经理(厂长)任期三至五年,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或调离时,主管部门应对经理(厂长)任期内的工作作出评价,决定奖惩,并由审计机关对其任期内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连任或调离。经理在任期内,如果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完不成目标任务时,要就地免职。
(八)要加快商业网点的改造和建设。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采取国家投资、部门自筹、社会集资联办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商业服务网点。凡新建工矿区和城市居民住宅,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按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统筹商业网点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代扣,转交商业部门统一使用。也可在建设总规模中拨出百分之七的建筑面积作为商业网点。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底层要全部用作商业服务网点。商业供销部门占用房产部门的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由房产部门维修的,其产权和租金不变;由商业部门装潢维修的,经房产部门鉴证,其维修费用可以抵交房租。对年久失修,不能营业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产权划归商业部门,由商业部门改建、新建,不再交纳房租。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商业网点,本着谁拆谁建、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迁单位出资新建,交给商业部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