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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深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深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1986年4月2日 晋政发〔1986〕16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三十五条”),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商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引深和完善我省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现根据当前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新的商业形式,推进横向经济联合
  (一)继续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一起上的方针,在发展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城乡新的集体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逐步形成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为主体、其他集体商业为助手、个体商业为补充,合理配置,协调发展的商业结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经营比重,工业品批发业务应占社会批发量的百分之七十份上,商品零售额应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二)为了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城乡各类商业企业必须大力发展和推进以企业为基础,以商品购销和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横向经济联合,要在企业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按照商品流通的客观规律和扬长避短、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工商、农商、农工商、商商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多种形式的联合。
  试办和发展工商结合的商业形式。由工厂同产地商业批发或销地商业批发在互利原则下,实行联营;试办耐用消费品的工商一体、跨地区、跨部门的集团性企业。
  猪、禽、蛋、菜、水果等重要副食品,在主要产区和主要销区,试办产销联合经营。
  大中型零售企业之间可以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贸联会、经联会等,以联合的优势,从工厂直接进货,根据各家的需要,实行联购分销等批发业务,交流市场信息和企业管理经验,发展新的横向联合。
  试办新的商业形式,要把进一步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作为推动联合的基础;要加强指导,使之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商品、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不要“一刀切”;要防止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不能把现有的行政性公司换个牌子当作联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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