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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6月13日 晋政发〔1986〕36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汛工作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凡在我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洪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 省、地、市、县、区设防汛指挥部,由同级有关部门组成,受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导。水利部门是负责防洪工作的主管机关。
  铁路、交通部门和防汛任务大的城镇、厂矿,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受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实施本规定,执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指令;
  (二)发布特大暴雨洪水的预报和抗洪抢险的警报;
  (三)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抗洪抢险;
  (四)审查各部门、各单位重点防洪工程的度汛计划和抢险、避险的技术措施;
  (五)审查防洪工程规划,监督检查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参加防洪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监督有关单位限期消除防洪工程隐患;
  (七)鉴定和推广防洪科技成果,开展防汛宣传教育。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的防汛职责:
  (一)公路、铁路部门负责巡察可能受冲、滑坡的路段、险桥,储备足够的抢险物料和机具,制定有效的防御措施,保证汛期交通畅通。
  (二)电力部门负责输变电线路的维修,负责水库、险工河段和易涝地区等重点防汛地区的配电设备的监测工作,防止汛期断电事故。
  (三)邮电部门负责通讯线路和设备的维修、养护,汛期要加强值班制度,严守岗位,保证汛情电话、电报及时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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