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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

  3、负责安排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和环保部门自身基本建设的费用。
  (一)省经济委员会
  1、编制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防治污染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在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有符合环境要求的防治污染设施,否则不予批准。负责从更新改造费用中保证按规定安排污染源治理费用。
  3、监督实施生产指令、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监督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实施。
  (三)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编制科学技术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环境保护的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开展环境科学基础理论、环境管理、环境经济、综合治理的研究,探索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收集、交流国内外的环境科技情报,推广先进技术。
  (四)省农牧厅
  负责土地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监督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灌溉利用,维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五)省林业厅
  负责森林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定绿化造林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省水利厅
  负责水资源、水产资源的保护;会同环保部门制定流域污染的防治规划;组织开展水系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水源枯竭的措施。
  (七)省文化厅
  负责国家文物、古代建筑、古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审查建设项目选址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八)省卫生厅
  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测和人体健康方面的环保工作,督促、推动医院污染物的治理。
  (九)省财政厅、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程投资的使用,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漏项或投资不足时,要建议计划部门追加投资;协助环保部门搞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
  (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的审批意见,发放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负责本系统环境规划,搞好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推广新技术,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企业;调整和改造污染严重的企业。
  四、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辖区内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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