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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对于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不准投产或试产。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的责任。正在建设和新投产的项目,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补上。
  七、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予以批评、警告、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进行整治。凡污染严重、在目前我国的技术条件下能够治理而不积极进行治理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和文明单位。已评上的要限期治理,未能按期治理的,要取消其称号。
  各级经委、工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应从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保证拿出不少于百分之七的部分用于污染治理。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也可以用于治理污染。
  集体企业治理污染的基金,应在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和《山西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的领导,做好规划,合理确定产品方向和布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乡镇、街道企业不得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要进行调整。凡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乡镇、街道企业,要按照《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征收排污费,并督促其限期治理,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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