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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86年6月23日 晋政发〔1986〕4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使我省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实现中共山西省第五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七五”期间的环境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并组织、协调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各地、市以及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县(区)设立环境保护局。污染严重的乡、镇应配备环境保护专职干部,其工资从排污费中开支。省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各级计委、经委、科委要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工业交通、农林水利、卫生、外贸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定期检查各级、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对失职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环境保护目标,结合当地工农业生产情况和环境特征,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中期和长期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河流、水库,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治规划,安排一定的财力、物力,进行集中治理。根据规划目标,分期分批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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