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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
 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6年4月21日 晋政发〔1986〕1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落实好私房政策,是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摸清情况,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户落实。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及时向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报告。

         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六年九月间,我省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对六十四个市、县的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纳入改造的私房约有二万七千三百四十九户,二十五万三千六百四十八间,四百一十三万零六百五十一平方米。对出租私房进行改造,是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对于当时充分利用城镇已有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起了积极作用。但在私房改造中,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有的降低了改造起点,有的取消了改造起点,有的没留自住房,有的还将自住房进行了改造等等。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文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妥善处理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是符合国务院〔64〕国房字21号和省委总号〔58〕289局6号文件规定,已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二、“文化大革命”中被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的私有出租房屋(包括缓改、漏改房),原则上要补办改造手续。
  三、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一九六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华侨和港澳同胞出租改造的房产,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4〕44号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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