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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搞好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十千伏配电设备、低压电网和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制订并实施本乡(镇)低压网络整改计划、低压电网发展规划。
  3、搞好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合理分配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开展安全大检查,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和触电急救法,抓好触电保安器、漏电开关的安装使用,落实节电措施,降低变压器损耗和低压线路损失。
  4、管理并考核乡(镇)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例会,布置和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农村电工的安全、技术学习和考试。
  5、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按时统计、分析、上报各种技术、业务报表,负责全乡(镇)人身触电和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组织实施。
  6、负责核定、筹集所辖各村用电维修管理费用,节约开支,搞好财务管理,合理确定乡(镇)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资、奖金及补助等。
  7、配合电力部门和公安部门保护高压电力设施,防止盗窃和破坏。
  8、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服务内容,承揽安装工程,为用户代行管理和维护设备,代销材料,维修设备。
  9、组织完成县电业局和乡(镇)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县电业局和乡(镇)政府汇报工作,并接受检查、监督。

财务管理

  第七条 电管站的维修管理费用的筹集及使用,应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以电养电”的原则。
  第八条 电管站维护管理费的筹集,可根据本乡(镇)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适时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来源大致为:
  1、按照低压用户的用电量适当加收的维护管理费。每度电加收零点零一至零点零二五元为宜。维护管理费不敷开支的,农业排灌用电每度可加收零点零一元左右。农村口粮和饲料粮加工用电不加收。具体标准由市、县电业局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2、电管站从事维修安装业务的劳务收入及销售电工材料的微利。
  3、乡(镇)工副业发达,集体有能力负担本乡(镇)村的维护管理费时,照明用电可免收维护管理费。
  4、县电业局支付原公社亦工亦农电工的工资转拨给乡(镇)电管站。
  第九条 维护管理费用于以下开支:
  1、支付电管员和农村电工的工资、劳保福利补助等。
  2、提取适当的农电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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