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及应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车船,应由使用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车船,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税款于三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的税款于九月份征收入库。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公安车管机关审验车辆时,税务部门应该参加,检查纳税情况,对不按规定纳税的车辆,不发给验车合格证。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从
《条例》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船舶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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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计 税 标 准 │ 全年税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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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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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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