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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7日)废止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5年7月10日 晋政发〔1985〕58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属于:
  (1)在国内、省内本行业先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第三条(-)、(二)、(三)款的应用成果项目,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font size=+1>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三千元
      二    荣誉证书   二千元
      三    荣誉证书   一千元
</font>

  第五条 获得第三条(四)款的理论成果项目,按其学术水平、实用价值大小分为二等:
<font size=+1>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六百元
      二    荣誉证书   四百元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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