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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
 (1984年7月17日 晋政发〔1984〕69号)


  为了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的通知,对我省科技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改革的试行办法:
  一、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逐步改为有偿合同制
  (1)建立省级和地、市(厅、局)两级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由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部门和地方的科技经费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科技发展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科委统筹协调,会同地(市)科委和各厅、局科技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科研单位的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由国家投资或补贴。
  (2)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完成从事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向有偿合同制的过渡。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承担国家、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的科研任务时,一律签订科研合同。经费从各级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或由委托单位提供。科研单位的经费来源与所承担的任务直接挂钩,实行差额补贴或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这项改革应先选择具备条件的开发和应用研究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单位的条件是: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勇于改革;科研方向、任务明确;科研人员的素质较好;具备一定的研究试验手段;有较好的管理基础。
  少数从事基础研究或理论性探索的科研单位(研究室、组),其经费仍由事业费支付。
  (3)有偿合同制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84〕国科发管字262号)中“试点的内容”第三条至第七条执行。
  (4)对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实行必要的优惠政策。凡属省内首创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和小批量产品,经过批准,在三年内免予征税。银行对试点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给予低息贷款。有些项目经审查批准由科技发展基金的拨款中代付利息。
  二、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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