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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
 (1981年8月19日 晋政发〔1981〕15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办: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建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希加强领导,抓紧落实,确保城市安全渡汛。

           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城市建设局、山西省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挥部 一九八一年七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全国城市防洪工作座谈会精神,迅速改变我省城市防洪工作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状况,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城市免遭洪水灾害,现提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凡有河道的城市,要切实做好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汛期防洪工作。
  二、在河道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修建阻水建筑(如套堤、房屋),倾倒垃圾、废渣或堆放货物。对已经设置的障碍物,要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三、严禁在防洪工程及其护堤以内取土、挖沟、打井、建房、爆破、埋葬,或进行其它危害堤身完整和安全的活动。
  四、在河道引洪范围内,确实需要修筑的其它工程,在不影响河道引洪,不改变流势,不妨碍堤防安全的前提下,需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已建工程,如不符合上述前提,应按违章建筑处理。
  五、在城市边山支河、缓洪池(湖、塘)、排洪沟、截流渠及其它规定范围内,禁止植树造林、种植芦苇和其它农作物。城市段河摊地内,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生产单位可以适当种植矮秆农作物,但严禁围垦。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
  六、在河道堤防两岸管理范围内,要有计划地植树造林,种植草皮,以利防汛抢险和保护堤防。严禁乱砍盗伐河道堤防两岸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防护固沙林木,违者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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