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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城市煤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户不得直接从市政煤气管道中抽取煤气;不得向煤气设施内充入任何气体、液体和异物。
  第三十九条 用户不得将煤气设施砌入墙内、坑内或将火炉放置在煤气设施附近,灶具上的胶管不得穿墙使用,总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室内煤气管上不得吊挂物品。
  第四十条 用户不得私自买卖煤气设备;不得用任何方法改变煤气压力和计量方式;不得损坏煤气表。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均视为违章。凡违章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停止供气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排放腐蚀性介质,引起煤气设施损坏和造成事故者,必须追究责任。对于破坏煤气设备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成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由于煤气公司的责任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煤气公司赔偿。
  第四十五条 出现事故时,由煤气公司、用户、居民委员会和该管区公安派出所联合处理。重大纠纷由太原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仲裁。不服仲裁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生疑义时,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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