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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城市煤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城市煤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一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煤气供应、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供应、使用管道煤气的单位和用户。
  第二条 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是公用事业单位。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的方针,以节约能源、消除污染、改善环境、提高生产、方便生活为宗旨,保证城市煤气的安全正常供应。
  第三条 太原市城市煤气的销售,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煤气公司应当在市统一规划下,根据气源能力,合理安排,积极发展用户;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技术,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应当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第四条 供应太原市煤气的各气源厂,应以服务于人民生活和生产为目的,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证供应。
  第五条 凡使用城市煤气和单位和居民,均称为煤气用户。用户应当爱护煤气设施,安全节约用气,照章交纳煤气费,积极协助煤气公司搞好煤气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检表、收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户分类及产权划分

  第六条 煤气用户分下列在类:
  一、居民生活用户;
  二、公共福利事业用户;
  三、工业及营业用户。
  第七条 煤气设施的产权划分:
  一、气源厂的煤气生产设施,产权属于各该厂;
  二、用户进户总截门以外(包括总截门)的全部煤气设施,产权属于煤气公司;
  三、用户进户总截门以内的煤气设施,产权属于房产单位;
  四、煤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产权所属负担。

第三章 煤气供应

  第八条 气源厂应当保证煤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由标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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