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工作上讲主要是:(1)对保护发电设备和电网输电设施的重要性、危害性宣传教育不够,没有把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自觉地维护电力设备的安全;(2)巡线力量不足,巡线制度执行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3)对盗窃、破坏输电设施的案件重视不够,追查不及时,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为了迅速扭转当前电力设备特别是输电设施被盗窃、破坏的严重局面,确保其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电网输电设施和送变电工程的安全,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组织电力、公安、宣传等部门,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和有线广播等宣传工具,对干部、职工和农村社员进行爱护国家财物、维护输电设施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要把保护电力设备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统一部署,全面治理。各级电力部门要在电力线路通过的机关、厂矿、学校、生产大队,组织群众性护线网,由治保人员、民兵和热心护线的群众组成。群众护线网的任务是,负责宣传保护电力线路的重要意义;监视和保护电力线路免遭破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群众护线网的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保护电力线路、协助侦破案件和抢修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线路运行管理。巡线人员不足的,应按电力部颁发的《定员标准》,由电力部门调剂解决。要严格执行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线路治安责任制,明确责任区段,做到定人、定段,按周期巡线。对于输电设备被盗窃较多的线段,应增加巡线次数。要建立巡线人员、护线网、县电业部门的联系制度,定期分析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严格遵守一九七九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线路防护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准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开山放炮、施工作业、打靶射击、植树、盖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在线路通过的防护区内,农村社员要支持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巡视等正常作业,不得无理阻挠。
五、各级电力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充实加强保卫人员。由于电力线路设施保卫工作任务繁重,省电力局和地、市供电(电业)局,除按电力部颁发的保卫干部定员标准配备保卫干部外,还应按电力部(81)电生字第158号文件,增加线路保卫人员的定员,由本单位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各县电业局也应根据电网主线分布情况有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线路的安全保卫作业。
各发电、供电单位和基本建设、修造企业的保卫组织,受当地公安机关和省电力局保卫部门业务领导,有关保卫工作和所发生的案件,除报当地公安部门外,应同时报省电力局保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