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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管理办法
 (1982年5月24日 晋政发〔1982〕61号)


  为了加强我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鉴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产品:
  1、本企业从未生产过,现经试制、试用,准备成批生产的新产品;
  2、过去曾批量生产的产品,经过技术改造,在结构、性能或成份上有明显改进和提高,准备转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
  3、农、林、牧的种籽、种苗、种畜、种禽新品种的科研成果已经鉴定,需进行大面积推广应用前的标准鉴定;
  4、经鉴定的科研成果已试制或使用,准备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
  第二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1、新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的各项指标,必须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2、新产品样机、样品各项指标的实测结果,必须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3、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和统一。
  4、新产品批量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和原料、燃料、主要辅料,以及外厂协作件的质量、数量有可靠保证,检测资料齐全。
  5、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使用过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要求,耗能指标合理。
  6、新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对比,其性能、质量和经济效果有一定竞争能力。
  7、农、林、牧、副等新品种、新产品与国内同类地区的品种、产品对比,必须有一定的增产效益和利用价值。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鉴定大纲;设计说明;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试制总结报告和自检报告;图样和主要工艺技术文件,试用情况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企业的测试手段明细表和测试仪器、量具的鉴定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生产成本和经济效果分析。
  农、林、牧的种籽、种苗、种畜、种禽等新品种、新产品,要有选育、引种说明书和繁殖规范、区域试验结果;法定监督检验机构的品质测定以及品种标准或质量标准的报告;试用单位提供生产示范结果。
  第四条 新产品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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