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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1991年5月15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
 (1981年10月13日 晋政发〔1981〕201号)


  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建设,对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电,加速四化建设,十分重要。为了加快输变电工程建设,保证输变电工程顺利施工,特通告如下:
  一、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沿途存放的沙、石、水泥、杆塔材料、导线、地线、金具、瓷瓶、电缆、电气设备等器具材料,均为国家资产,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和破坏。
  二、输变电工程施工,所经社队要积极提供运输道路,保障畅通无阻。
  三、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高压线路走廊内的树木、青苗、坟墓等障碍物需要清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社队应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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