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新建引水工程,或重新分配水量,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时,由新用水户给予经济补偿。
六、泉域范围内现有的各类水源开发工程和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都必须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或泉域管理所(站)登记,重新审定补发使用证书。
对于泉域范围内开发利用不合理的状况,水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对一些用水户实行停供、限供或停采、限采。
七、严禁在泉域范围内擅自挖泉、截流、打井和任意排放污水、废液。
对已受到破坏或污染的泉水,要限期治理,并采取停采、限采、人工回灌等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八、在泉源附近采石取土或兴建各种建筑设施,都必须向泉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未经批准擅自动工使水资源及水源工程遭受破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或法律制裁。
九、兴建水源开发工程,谁受益谁投资,多目标的供水工程,根据用水数量,合理分摊投资。
经批准由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兴建的专用水源工程,由兴建单位管理。但必须向水资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接受泉域管理单位的监督,服从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十、各用水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量水设施,实行计划用水。泉域管理单位要下达用水定额指标,按指标供水,逐步建立用水考核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供水计划;不准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扩大引水量;不得破坏用水秩序。违者给予必需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泉域管理单位,要逐步建立泉域范围内的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网,进行统一观测,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泉域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引用泉水或在泉域范围内开采地下水,要实行计量供水,并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
十三、在计划指标内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凡引用神头、娘子关、兰村、郭庄、龙子祠、霍泉、辛安、晋祠等重要泉水,工业用水每吨征收四分,城镇生活用水每吨征收三分。在上述泉域范围内打井取水的工业用水,每吨征收水资源费六分,生活用水每吨征收水资源费五分。在其他地区引用泉水或在泉域范围内打井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上述标准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