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12月21日 晋政发〔1982〕159号)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水,做到采储平衡,防止大面积大幅度水位下降,地面沉陷,水质恶化,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社队和个人。
二、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工业、农业和城乡人民生活引用地下水所进行的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都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计划,进行全面集中管理。改变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地下水的现状。
三、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要组织协调水利、地质、城建等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进行区域性的调查、勘探和动态观测等,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地下水资源状况。
四、县和省辖市郊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暂由当地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暂由当地城建部门统一管理。其任务是:制定辖区内的开采计划,下达用水指标,监督用户执行计划情况,进行计量收费,承担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
五、开发地下水要合理规划,优先安排生活用水,合理分配工业、农业用水。凡地下水过量开采的地区及水源补给区,不准再凿深井。其他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凿深井。凿深井一定要封闭浅中层水源,并根据当地地下水可采储量的情况,严格控制井距和开采量。
各地开发地下水的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需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开发地下水工程,都要纳入本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和工程设计,并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勘查设计文件。
城镇辖区内的地下水开发工程,须附城建部门的初审意见,其他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工程,须附县(区)水利部门的初审意见,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给勘探或开发批准证书,方可动工。
七、凡日开采量超过一万吨的工矿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源工程,由当地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的由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