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31日)废止(原因: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一九八0年七月十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
宪法及有关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制定《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一、人民陪审员,依照《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担任。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者除外。
二、人民陪审员,农村由人民公社和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城市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律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县和市辖郊区可按每个人民公社、镇选举二至三名,城市可按选区选出一至二名,具体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口密度、法院受理刑、民事案件的多少、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多少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分配。
五、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不限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人民陪审员,其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投票办法等,适用《选举法》关于人民代表提名、选举的各项规定。
六、人民陪审员当选后,不论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一律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
当选证书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