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伐地区的位置图(比例尺为1:1万~1:2.5万)及设计图(比例尺为1:2千~1:5千)。
3、地形地物、采伐面积、更新面积、树种、蓄积量等要素的图面注记,要按林业部一九八二年印发的《林业地图图式》规定标注。
三、关于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部门
1、省属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核发。
2、地、市、县属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由所在池、市林业行政部门核发。
3、中央驻晋单位和省、地、市属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包括厂矿、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申请采伐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地、市林业行政部门核发。
4、煤炭工业部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所属煤矿自有的林木和铁路、公路自有的护路林的采伐,分别由煤炭工业部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省交通厅公路局、各有关铁路分局核发采伐许可证。
5、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榆次、临汾、侯马、运城、忻州市城区的公园风景树、行道树,机关、厂矿、学校、部队和居民的零星树,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6、农村集体、居民的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县林业行政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7、国营、集体、个人之间联合营造共有的林木,由联营各方共同申报其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手续
1、采伐限额。在采伐限额批准之前,林区县按省计委下达的一九八五年木材生产计划执行;非林区县按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两年林业主管部门实际批准的采伐量的平均数执行。
2、采伐作业设计审查的依据。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和《
森林法》、《
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山西省森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人工油松林定量间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其他技术规定。
3、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或未完成更新任务的,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停发和收回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
4、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认真负责,主动服务。一般应在接到采伐申请后半月内办理完毕,并把审批的副本送交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年终汇总报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