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
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1985年8月27日 晋政办发〔1985〕6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驻晋部队:
省林业厅《关于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转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办法
(省林业厅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二十八条、
二十九条、
三十条的规定和林业部《关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意见》,现提出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
凡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个人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森林和林木,进行择伐、渐伐、皆伐、抚育间伐(透光伐、除伐、疏伐、生长伐)以及次生林改造等,都应申请采伐许可证(样式附后)。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发。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树木可以不申请采伐许可证。
二、关于申请采伐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持有林权证和上级批准的木材生产计划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提交采伐地区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非林业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也应提交有关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部队采伐除应有采伐作业设计外,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农村集体、个人自留山和承包国营、集体的森林、林木的采伐,应提交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上述采伐作业设计的内容包括:
1、设计任务书。采伐地区的概况、地形地势、土壤、气候、植被、采伐目的、采伐方式、更新方式、整地方法、造林密度、造林树种、幼林抚育管理以及各项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