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社员宅基地(包括场、院、宅基地)上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宅基地由集体占用或划给他人占用,树木亦应随之折价归集体或新户主,也可由原户主砍伐使用。
13、合作化时,确定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树木(包括果园、枣园等),仍归社员个人所有。社员迁居外地,房前屋后的树木和自留树,仍归本人和家属所有,并允许继承。
14、从合作此到“四固定”时期,社员个人树木按政策规定折价入社,或树随土地入社的,树权归集体。
15、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合作化时,坟地上留给社员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合作化以后,社员在新坟地或者坟地栽植的树,凡经生产队或山林所有者允许的,归社员个人所有。
16、“四清”、“文化大革命”以来,凡错收、平调了的社员个人树木,必须退赔。原树在的追还原树;原树被集体砍伐的,用同样价值的树抵还;没有树的,可按当时树木大小折价赔偿。
17、城镇居民、职工在自有住宅的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在公产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主管单位统一栽植和管护的,归单位所有;由主管单位栽植,分户管护的,收益比例分成;经过规划,由住房居民自栽自管的,归居民职工个人所有。个人砍伐树木时,需经主管单位同意。
稳定宜林地(自留山)使用权
18、宜林荒山,谁造林归谁使用,未造林的,按照《森林法》对山区县、丘陵区县和平原区县规定的森林覆盖率的要求,由县统一规划,确定使用权属。
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宜林荒山,在近期完不成造林任务的,可在当地人民政府支持下,通过协商划给附近社、队造林。收益归社、队所有,山权不变。也可以同社、队联合造林,共同经营,收益比例分成。
属社、队的宜林荒山,在近期完不成造林任务的,在当地人民政府主持下,可以划一部分给国营企业或附近其他社、队造林,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也可以国社联合、跨社联合、几个队联合造林,收益比例分成,山权不变。
19、有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的社队,要就近划出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面积作为自留山,由社员造林或封山育林,并发给自留山使用证。自留山只准造林、育林,不得挪作它用,不准毁林开荒种地。五年内未造林的,要将自留山收回。五年内造完林的,还可以再划。新划的自留山上有零星树木的,可以折价归社员个人,也可规定收益后按比例分成。自留山应尽量就近划给,以利社员经营管理。
林权证、树权证和宜林地(自留山)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