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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铁路、公路绿化,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铁路、公路行道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铁路、公路绿化,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铁路、公路行道树的通知
 (1981年4月9日 晋政发〔1981〕50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铁路、公路绿化,现作如下通知:
  一、铁路、公路两旁绿化,对于稳固路基,荫蔽路面,美化路容和保障行车安全有重要作用,也是解决铁路、公路部门木材自给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积极种植,科学管理,完成铁路、公路两旁绿化任务,逐步做到林荫化。
  二、铁路绿化,由铁路部门种植、管理,林权受益归铁路部门。公路绿化分三种情况:(1)交通公路部门绿化地段,林权受益归交通公路部门;(2)交通公路部门与社队合作绿化地段,由交通公路部门供种苗,沿线社队种植、管理,林权受益根据协议按比例分成;(3)社队绿化地段,由社队负责种植、管理,地权不变,林权受益归社队所有。公路绿化不论采取那种形式,都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绿化规格、质量技术要求,均由交通公路部门规划和指导,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各企业的专用铁路、公路的绿化,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三、铁路、公路行道树长大成材需采伐更新,按“谁种谁有”的林业政策,履行采伐审批手续。铁路林木报太原铁路局会同省林业厅审批。干线公路林木报省交通厅会同省林业厅审批。县社公路林木报地区交通局会同地区林业局审批。并要做到随伐随栽,绿化常在。
  各类树木的采伐更新基本年限是:杨、柳类为十至十五年,榆、槐类为十五至二十年,针叶树为二十五年以上,未达上述年限的,不论林权归谁,一律不准采伐(铁路、公路改建提高等级者例外)。
  有林权争议的地段,如争议双方拿不出林权证,由所在地、县的公路、林业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履行采伐审批手续。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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