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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山西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1978年7月24日 晋革发〔1978〕119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5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一、主产管理
  1、现有的国营专业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今后新邀国营专业酒厂,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省级主管工业部门审查,并同省商业局、粮食局协商同意,加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意见后按照新增工业厂、点的报批手续办理,经省专卖部门发给酿酒执照,才能进行生产。
  2、凡属粮食、副食加工、饲养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部门,为了综合利用加工副产品、饲料、下脚料等为酿酒原料(先酿酒后以酒糟作饲料)开办的制酒车间,经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专卖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专卖部门发给酿酒执照,方可进行生产。
  以上各种类型的酒厂,一律不准搞“来料加工”或“以酒换料”,都要服从专卖管理,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粮食白酒出厂度数,不能低于六十三度,商业收购仍按六十一度折算,生产单位只能按原度出厂,不能加浆,并要保证色泽透明,无混触,无异味。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统一收购,安排市场供应,绝对禁止酒厂自销。
  3、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利用当地的野生原料,残次水果酿酒的,须按地产地销的原则并经当地专卖部门同意后,报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专卖部门发给“临时酿酒执照”方可组织生产。
  4、除国营专业酒厂生产的瓶装酒使用商标外,非专业性的酒厂用代用品或综合利用原料生产的瓶装酒,一律不使用商标。经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代用品酒包括果露酒,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简单的装横图案(注明厂名、地址)。
  凡使用商标的产品,都必须附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质量检验证明。
  二、销售管理
  1、酒类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部门批准的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和城乡合作商店、代销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销售酒类。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各级专卖机构要加强对零售酒的检查管理,做到保质、保度、保量、保价。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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