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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1991年5月15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1982年3月17日 晋政发〔1982〕42号)


  为了加强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通信线路的畅通无阻,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通信线路,人人有责。广大职工、农民、城镇居民、学生和少年儿童,都要保护通信线路,杜绝一切危及线路安全的事故发生。民兵组织和治安保卫组织,要把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责任。
  二、凡在架有通信架空线路或埋设地下通信电缆的沿线开山放炮、筑路、开沟挖渠、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砍伐树木以及各种工程施工等,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不准摇动、碰撞、攀登电杆和拉线,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电缆标石及线路附属设备。严禁在电杆和拉线上拴牲畜或在通信线上搭挂喇叭和电灯。不准利用通信电杆拉高压线和广播线。
  四、禁止在通信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不得在地下通信电缆两侧三米范围内建造房屋、厕所、粪池,堆放重物、取土以及兴建其它有碍通信电缆安全的建筑设施。
  五、不准向通信线上抛铁丝等杂物。不得向通信线路开枪射击,用弹弓打鸟,或在通信线路附近打靶、放风筝。
  六、不要在通信线路两侧二米内植树。通信线两旁现有树木的枝条,应与线条距离二米(市内一米五)。不足二米的,线路维护人员有权修剪,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
  七、新建、改建电力线、广播线,如与通信线路平行、接近或交叉跨越的,应事先与线路维护部门联系,并按规定办理审理手续。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毁通信线路和通信器材。新建通信线路,沿途单位和个人应大力协助,不得借故阻碍线路、电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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