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革委关于贯彻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
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79年10月24日 晋革发〔1979〕189号)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畅通,妥善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现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各地、市、县、公社要遵照国务院指示,加强对铁路沿线人民群众进行爱护铁路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搞好路社联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防止和减少路外伤亡事故。
二、维护铁路正常秩序人人有责。火车行驶速度高,制动距离长,不易停车,不能让火车躲人。为此:
1、严禁行人在铁路路基上、桥梁上、隧道里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严禁行人在火车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或侵入铁路限界;
6、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横越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时,要有人护送。
凡因违反上述规定之一,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者,由伤亡者本人、家属(护送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肇事者或所属单位责任,并严肃处理。
三、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准冒险抢越。凡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确认无火车驶来才能通过。道口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者为行人、车辆通过道口。道口宽度小于二点五米的人行过道,都要由地方交通部门设置“禁止车辆通过”标志,任何车辆不得通过。任何单位都不准在铁路上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种车辆和行人,在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指挥,不准抢越或钻杆,违者造成事故的由肇事者负责。
四、铁路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努力防止伤亡事故。凡由于铁路职工失职或防护设施不全而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对其责任者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