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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工业局、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工业局、
 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4年12月29日 晋政发〔1984〕11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电力工业局、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

  为了更好地发挥小水电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水电部(83)水电农电字第3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小水电的方针
  自建:农村小水电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靠地方自筹和农民集资、劳务投资来解决,国家用长期低息贷款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扶持。小水电的利润不得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应全部用于发展小水电及其供电线路,做到“以电养电”。
  自管:谁投资建设,产权归谁所有。小水电站(网)可以有自己独立的供电区域。自供区内的线路设备,产权属大电网供电部门所有的,如自供区内网路属水电公司管理,或者小水电站(网)是全民所有制的,可按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调拨给水电公司或小水电站(网)。小水电站(网)和水电公司要保证原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自用:地方和乡(镇)、村办的小水电站(网)主要为本地方乡(镇)、村的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服务,就地供电,就地平衡。
  二、联网方式和要求
  1、小水电站(网)要求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由小水电站(网)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供电部门签注意见,报地、市电业局(供电局、公司)审批。一千千瓦及以上者,并报省电力工业局备案。
  2、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水电站(网),并网的开关上应有自动解列装置等必要设施,并与当地供电部门签订联网协议。
  3、只发不自供的小水电站(网),每日七时至二十二时按发电机出力满发上网。低谷二十二时至七时,按七时至二十二时发电量一半的百分之六十五上网(以小时平均计算)。
  4、有自供区域的小水电站(网),除就地售电或自用外,多余电力在电网高峰时允许上网,低谷二十二时至七时不允许上网。
  5、与大电网联网的小水电站(网)遇枯水季节或其他原因停止发电时,由大电网供电。为保证小水电站(网)和大电网的安全以及用电可靠性,在改变电源潮流前要与协议中指定的供电部门联系。如来不及联系时,在改变潮流后三小时内向协议中指定的供电部门补办手续。
  6、总装机容量不足一百千瓦的小水电站(网),由于技术条件所限,暂不允许与大电网直接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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