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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革委关于转发省电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对于签有合同的三班制连续生产的用电单位,供电部门要按合同保证供电;用电单位也要按合同计划用电。
  由于供电部门的责任减少用电指标时,用电单位应按减少的用电指标执行,但供电部门要罚款给用电单位。罚款的依据是限电时间内的平均负荷,罚款的标准为每千瓦五元,按日按次计算。
  用电单位在电网高峰时间超用电力,或在电网低谷时间少用电力,应按规定交纳最大需量和电度电费,并要罚款给供电部门。罚款的依据是高峰超用或低谷少用的小时平时负荷,罚款的标准为每千瓦五元,按日按次计算。
  五、对于签有合同的非连续性生产的用电单位,供电部门可以按月考核其高峰低谷用电。在电网高峰时间,用电单位使用的小时平均电度超过全月日历小时平均电度时,应按规定交纳电度电费,并按每度电罚款二分给供电部门。在电网低谷时间,用电单位使用的小时平均电度超过全月日历小时平均电度时,供电部门应按每度电奖励款二分给用电单位。高峰和低谷的具体时间,由供电部门根据季节和负荷情况确定。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罚款:
  (1)用电单位为调荷节电,夜间低谷多用电而造成的超计划用电;
  (2)用电单位由于技术革新、降低单耗所少用的电量,当月不罚款;
  (3)由于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断电、限电,对供用电单位双方都不罚款。
  七、供电部门应在用电单位安装有功、无功计量装置和最大需量表,并增装电度表分时计量装置和高峰、低谷电度表,作为结算电费和奖罚款项的依据。按日按次考核平均负荷的单位,必须责成专人每小时抄录有功总表和两个分表的指示数,计算小时平均负荷。并于每日九点前通知对方,由双方随时核对,作为结算依据。将来有可能考核瞬时功率,或安装电力定量器,计算办法另行商定。
  八、用电单位应按时向供电部门报送:
  1、年、季、月度计划用电报表;
  2、年、季、月度用电计划执行情况,单位产品电耗和节电量统计报表。
  九、本办法试行后,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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