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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1984年7月4日 晋政发〔1984〕61号)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安全情况逐年好转,但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有些还是比较严重的,不少地方对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条例、规定没有认真执行。有的只顾挖煤赚钱,不管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也要冒险生产,甚至不经批准就私开滥挖;有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无章可循,管理混乱,人员不培训,违章蛮干;有的矿界不清,或不遵守矿界,越界开采,互争资源,甚至发生纠纷造成事故。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致使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乡镇煤矿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各级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办矿致富、提高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纠正片面追求产量和利润的做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乡镇煤矿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所有经过正式批准开办的乡镇煤矿,都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面的地口。严禁独眼井生产。
  (二)实行机械通风,要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并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三)要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县(市、区)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矿长、专职瓦斯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要建立瓦斯检查登记、公布和报审制度。坚决禁止瓦斯超限作业。
  (四)在采掘工作面、装车点等煤尘飞扬有爆炸危险的地点,要有可靠的防尘、灭尘设施。
  (五)井下必须采用矿灯照明。达到井下无明刀闸、无明接头、无明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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