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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失效]

  秘书长负责处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为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周举行一次办公会议。

第六章 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委常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
  办公厅设秘书处、人事处、综合处、联络处、信访处和行政处等。
  第三十条 办公厅的任务是: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准备事项;
  (二)承办选举事务,联系代表,组织视察,处理代表意见及来信来访;
  (三)承办审查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委会的决议;
  (四)承办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承办外事活动的有关事项;
  (六)负责处理机关文书、公务和行政事务;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省级国家机关和它们的工作人员的申诉或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在接案后的三个月内须将结果答复申诉人或提意见人,如对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推拖不办或处理失当者,其负责人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如实说明事实真相及应负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办公厅应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重要的来信、来访案件,要及时送主任、副主任审阅处理。

第七章 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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