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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失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其他议案和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检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四)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相低触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指示、命令、规章,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委会的决议;
  (五)批准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现行犯的逮捕或拘留,并提请常委会会议追认;
  (六)指导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法制室和办公厅的工作;
  (七)审查省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研究和审查对群众来信来访重大问题的处理;
  (九)研究解释地方性法规;
  (十)研究法制宣传工作;
  (十一)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省人大常委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法制室和办公厅的主任、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印发会议纪要,分别由办公厅、法制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五章 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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