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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1981年10月24日 晋政发〔1981〕2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对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成绩优异的;
  (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成果明显的;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指导全局工作和在现代化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在节约、保护国家、集体资财或防止各种事故方面成绩显著,贡献重大的;
  (五)同严重违法、失职、破坏团结的行为斗争坚决,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等方面功绩显著的。
  二、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上述奖励,每年定期评定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进行奖励。
  三、奖励批准权限:
  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称号,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
  升级,由任命机关给予;
  升职,由任命机关给予;
  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搞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奖励时,要坚持考核评比,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审定,做到赏不虚设。
  四、奖励经费来源。按行政编制每人每年从行政费中提取二元作奖励经费。升级奖励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
  五、凡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抗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由于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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