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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供销社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科长、副科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顾问、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科长、供销社主任;
  (三)市直属的经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直属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供销社副主任;
  (二)县直属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三、任免手续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行政公署专员,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以省人民政府文件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以人民政府文件报请国务院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签署任免书。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由行政公署专员签署任命书。
  (五)凡属省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均须由省直各委、办、厅、局,各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呈报。报请时,必须报送正式公文和填写任免工作人员呈报表(样式由省人事局印发)一式两份。
  (六)报请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须经批准任命后到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到职,可报请批准先行到职,事后提请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会议追任,并发给任命书。
  (七)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能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
  (八)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待机构批准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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