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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
 (1985年11月27日 晋政发〔1985〕115号)

  第一条 为了正确鉴定和处理医疗事故,严格医务人员责任制,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诊断、抢救、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或使用未进行严密科学实验、检验的医疗技术和药品造成不良后果的,为医疗事故。
  根据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的;
  二级:造成患者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级:造成患者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重患者和急诊产妇,借故推诿、拒收,不采取任何紧急措施而转院(科),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诊疗、护理过程中,不遵守规章制度,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手术前未做必要的准备,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误伤重要脏器、血管、神经,开错手术部位,对术后发生的并发症未认真观察、治疗,以及麻醉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助产中,对于正常产妇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出现危急情况不及时抢救,造成产妇、婴儿不良后果者。
  五、对规定应作过敏试验的药物,不作过敏试验,造成死亡者。
  六、违反治疗原则,滥用麻醉、剧毒药品和过期药品或不见病人开药,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违反中西医治疗原则,中医不懂西医却用西医疗法,西医不懂中医却用中医治疗,发生错用药或针刺损伤重要脏器、神经,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医技科室错报、漏报、迟报结果,丢失标本,配血、拍片、插管发生错误,放射理疗过量,影响及时诊断和正确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药剂人员发错药、配错药,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营养部门的营养医师(士)、炊事员、管理员、采购人员,不遵守食堂管理制度,引起病人食物中毒,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一、医院负责人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四条 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条件所限,又来不及会诊转院(科),发生诊断、治疗、查对、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不良后果者,为医疗技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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