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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凡对堤防、护岸或其它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一切费用。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防汛工作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与区域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所有驻地单位均应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三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切影响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类设施,市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蓄洪、分洪和滞洪命令的执行。

第六章 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其修复或恢复原状,并处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外,应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和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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