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 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收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其利用和保护必须纳入本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和其它行业用水,严格控制高耗水建设项目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