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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失效]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主要通过下列渠道保证解决;(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本企业核定工资总额的2%至3%列支;(二)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引进新设备、扩建新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在投资中列支;(三)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用于职工教育经费的部分;(四)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可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解决。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企业职工各类培训以及企业组织的对外培训,其收费标准报请政府物价部门审定。
  企业要鼓励职工自费参加各类学习。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管理机构统一安排,保证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企业、办学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纠正,直至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者;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者;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者;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者;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者。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企业和办学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者;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过去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等企业的职工教育,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太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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