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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失效]

  第七条 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规范,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考核,颁发企业内部认可或上级部门授权的岗位合格证书。没有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者,不准上岗,不准晋职、晋级。
  第八条 企业职工教育应以业余学习为主。根据工作、生产需要,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

第三章 企业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企业职工要按照企业和岗位的需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参加各类培训。
  第十条 企业职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生产、业务技术骨干,可优先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学习毕业(结业)后要服从本单位的安排,以其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参加连续脱产或半脱产一年以上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习以及特殊工种培训,必须同本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企业职工教育实行宏观管理,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对企业职工教育的政策和规定,制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办学经验,负责学历教育的审批、考核、发证,评估企业职工教育方向、水平和质量,协调有关各方面的关系。
  劳动人事部门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管理好企业职工教育。
  第十四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设立职工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系统职工教育发展规划,管理所属企业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和实施本企业职工教育计划,办好职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企业工会组织要积极参加并依法监督职工教育工作。

第五章 办学

  第十六条 企业有培训和办学的自主权。企业职工凡参加学历教育,或职工培训,需经本企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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