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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6日)废止

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
 (1989年6月29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的职责
  第三章 企业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 办学
  第六章 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七章 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使职工教育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职工教育,是指对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企业职工教育以岗位培训为主,并办好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技术等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职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工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实行全面领导,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企业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要把职工教育计划作为重大问题,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厂长(经理)决定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必须把全员培训率、文化水平提高率和岗位合格提高率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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