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和评价报告等;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技术服务;
(四)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
(五)其他可以转化为技术成果的知识或技能。
第八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一般应是实用、可靠的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 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技术,须经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以及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十条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机构,须经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进行技工贸一体化经营的,还要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太原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技术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对技术经营活动实施统一政策,对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审批、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交易统计,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工会、科协等群众团体受太原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技术合同和技术经营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技术交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统一使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印制的技术合同书。需要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应到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技术服务,必须具备与服务项目相应的技术资格或能力,并要与接受服务单位或中介机构签定书面合同。服务报酬与支付方式通过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