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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89年8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四章 价款、支付和税收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推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常设和非常设的技术交易场所以及其他技术交易场合。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进行的技术交易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五条 技术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技术交易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
  第七条 技术交易的内容: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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