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发布日期:2001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9日)废止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章 质询
  第七章 表决和通过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和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并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全部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围绕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进行视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