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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厂矿企业单位办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联合办的,由各方共同承担。
  社会团体和个人办的,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委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学生的单位,按规定缴纳代培费,代培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银行和信用部门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办的实习场所,要给予开户和贷款优惠。

第七章 招生、毕业、就业、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含委托代培),按国家规定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应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
  第二十九条 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及格,发给毕业证书;逐步实行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试,发技术等级证书的制度。
  第三十条 职业高中毕业生允许报考对口的高等院校。
  第三十一条 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招收技术工种的新工人,首先从经过两年以上对口和相近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中,按毕业成绩择优录用。
  各部门、单位招聘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新干部,应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对自谋职业和回乡生产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三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录用为工人的,参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执行;被录用为干部的,参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待遇执行。持有《技术等级证书》者,试用期满要到相应的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受到损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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