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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改进和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的决定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王庭栋主任提请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的议案》,现决定如下:
  一、将现在雁北、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六个地区的人大工作联络组改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正式名称仍为“山西省××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为地(厅)级单位,组长、副组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议通过任免。
  二、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在中共地委的领导下,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同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的联系,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搞好有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2.加强同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3.协助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加强同选举单位的联系,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4.加强同本地区所辖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组织交流县(市)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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