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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失效]

  (一)年龄为四十五岁的,为五万元;
  (二)四十五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千元;
  (三)四十五岁以上的,每大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减少一千元。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二)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的标准为:
  (一)年龄为四十五岁的,为三万元;
  (二)四十五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五百元;
  (三)四十五岁以上的,每大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减少二百元。
  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三)之规定的,企业可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十八个月标准工资的因工致残抚恤费:
  (一)伤残程度为十级的,按六至八个月发给;
  (二)伤残程度为九级的,按九至十一个月发给;
  (三)伤残程度为八级的,按十二至十四个月发给;
  (四)伤残程度为七级的,按十五至十八个月发给。
  第八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共一万五千元。
  第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缴纳办法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金的规定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连本带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条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企业按农民轮换每月工资收入的17%,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逐月交纳回乡生产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
  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发给回乡生产补助金,其储存的回乡生产补助金连同利息均作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其缴纳回乡补助金的年限应计算为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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