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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九条 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凡达到市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的,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单位报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或因业务性质特殊,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且无其他合适的替代标的;
  (二)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才能实施相关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及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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