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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一)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测绘项目的范围:
  1、市规划区内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平面控制测量和水准测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高程控制测量。
  2、市规划区内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
  3、市规划区内各类测绘项目的地形图图件的审批和施工放线、验线、批后跟踪管理。
  4、各种比例尺的竣工图测量,地下管线工程测量。
  5、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编审出版和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二)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测绘项目的范围:
  1、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平面控制测量和水准测量线路长度在10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高程控制测量。
  2、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
  (三)县(市)辖区内测量范围在本条第二款以上,省管限额以下的,由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严格执行辖区内的统一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城市统一分幅和编号。

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项目登记

  第八条 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与其从事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九条 在本辖区内,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持有关的项目工程计划书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测绘活动前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以及承担项目的《经济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按管理范围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经批准以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测绘项目性质和工作量。
  市、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申请后,须在一周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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