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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4年;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聘任合同除上述条款规定之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聘任程序。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程序一般为:
  (一)公布拟聘岗位、任职条件、竞聘办法;
  (二)公开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试(演)讲、答辩、考核;
  (五)决定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从校外聘任兼职教师。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聘任境外教授、专家为客座教授。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聘请境外著名学者为名誉教授。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要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降低聘任标准、扩大聘任范围,严禁自设职务名称(包括名誉称号)。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聘任单位被撤销,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经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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