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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工资总额包干按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全口径包干:
  1.职务工资(70%固定部分);
  2.工资构成中30%的津贴;
  3.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等;
  4.经省工资管理部门核定的校内津贴等。
  (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核定
  1.包干工资总额以高校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水平为依据进行核定,即学校上年末实有职工人数包干内容的平均工资乘以经高校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包干人员基数的总额。对首次包干严格按编制定员核定工资总额确有困难的超编学校,可适当考虑上年末实有职工人数情况,超编部分按70%核定,以后逐年递减35%,从第三年起,核定包干基数将完全以编制定员为准。
  2.包干工资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含政策性补贴),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由学校按离退休实有人数单独报请主管部门列支。
  3.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每年由省工资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一次,工资总额在年度内使用,包干基数一经核定后,一般不再改变。经费自理人员编制所需的工资额度经核定后,资金由经营收入中筹集解决。
  (三)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调整
  工资总额包干年度内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资总额包干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增加工资,提高工资及津贴标准等;
  2.由于单位合并、职工成建制调动而增加或减少编制;
  3.因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编制;
  4.年内临时承担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或重要工作任务,需提高工作人员报酬等。
  (四)工资总额包干的审批与管理
  1.每年年初学校填报工资总额包干核定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工资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2.每年年末学校要向主管部门报工资总额包干年度发放清算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资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兑现包干工资总额。当年发放工资总额小于包干数,包干结余工资指标可转入结存的工资基金专户,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年度包干工资的结余使用应留有余地,包干单位可以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3.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工资性收入纳入包干工资总额管理后,均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付。
  四、高校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后在内部管理方面的权限
  省属高校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后,省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简政放权,使高校在内部人事管理、分配等方面享有自主权,不断增强办学活力和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
  1.人员调配。在不突破核定的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发展的需要,对教学及教辅方面急需的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用人计划内自行调入,报主管部门和人事厅备案;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和从外地调入人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人员调出由学校自行决定。接收军转干部、复员战士、调入全民合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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